淳安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三)

2024-04-16 13:49

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杭州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该公司从业人员赵某某在坪山某空调安装项目实施电焊作业时,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结果:

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杭州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蒋某某

存在主要问题:

蒋某某作为杭州众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组织工作,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从业人员使用假证的情况,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结果:

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某小区消控从业人员朱某某

存在主要问题:

朱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使用伪造的消防设施操作证从事消控员工作。

处罚结果:

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特殊岗位的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相关人员要通过正规机构报名考试取得行业证件,购买、使用假证均属违法行为。不但严重扰乱市场,也会造成政府监管盲区,同时会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希望广大群众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遇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行为时,积极向应急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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