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五)

2024-06-18 14:43

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淳安县同兴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新安东路店

存在主要问题:

超市2F-1楼安全出堆放杂物,存在未保持疏散出口畅通,影响人员出入的安全隐患。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负责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淳安县千岛湖开发路好又多超市

存在主要问题:

超市疏散通道两扇安全出口门存在被货品占用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疏散要求。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负责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淳安千岛湖昱临隆超市

存在主要问题:

超市一楼南侧安全通道堵塞,一楼西侧安全出口锁闭,二楼北侧两扇安全出口锁闭:一楼南侧出口门应急灯故障,缺少安全出口标志;二楼配电房堆放杂物且门口无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负责人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人们公认的“生命通道”。商场、超市等一些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为人们指引正确方向、及时逃离险地。部分商场超市货物堵塞安全出口、货架遮挡疏散标志甚至疏散标志指向混乱等问题频现,人为给“生命通道”添堵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商场、超市还是餐饮经营单位,都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这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光要“设”好,还要“用”好。危险面前,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只有强化安全意识,随时提高警惕,才能让“生命通道”真正走得通,关键时刻真正救人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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