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六)

2024-07-16 17:51

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浙江步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未与钢结构施工方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负责人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杭州千岛湖蓝色天使实业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1.配电房存在私拉乱接现象,该线路提供给淳安县威能水晶制造有限公司和在建威坪茶产业加工园(杭州万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

2.未与杭州万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等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负责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1.施工现场陈某某从事电焊与热切割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设置三级配电箱或开关箱,同时配漏保,电线私拉乱接违规使用民用接线板;

3.经检查台账资料,该单位将钢管焊接业务分包给材料提供商江苏新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负责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发包单位、出租单位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有利于明确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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