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存在主要问题:
临时用电三级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未接入,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第8.4.1条:“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各级配电箱中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并处: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存在主要问题:
施工现场气割作业氧气、乙炔气瓶无防倾倒措施,存在违反《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中第9.1条第c点“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的相关规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并处: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存在主要问题:
施工现场多个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现场多处气瓶气管老化开裂,30余只气瓶(二氧化碳、氧气)横放在路边,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中第9.1条第c点“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的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并处: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各项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既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这些规程和规定旨在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维护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员工对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深入学习,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充分理解并遵守。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严肃处理,以确保规定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通过严格的制度执行和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营造出一个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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