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曝光!淳安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三)

2025-03-17 19:22

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淳安建来建材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屏门乡屏门村的砂厂在建项目中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杭州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该公司经营场所2号、4号、5号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杭州千岛湖都市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特别提醒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人们公认的“生命通道”。商场、超市等一些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为人们指引正确方向、及时逃离险地。部分商场超市货物堵塞安全出口、货架遮挡疏散标志甚至疏散标志指向混乱等问题频现,人为给“生命通道”添堵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商场、超市还是餐饮经营单位,都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这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光要“设”好,还要“用”好。危险面前,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只有强化安全意识,随时提高警惕,才能让“生命通道”真正走得通,关键时刻真正救人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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