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存在主要问题:
该公司在枫树岭镇好又多超市电梯安装项目中电焊作业人员胡某某无证作业。
处罚结果:
对单位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存在主要问题:
光伏项目的施工班组长杨某某在大墅镇西园村西横坞7号光伏项目安装施工现场开展高处作业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件为伪造证件。
处罚结果:
对杨某某处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存在主要问题:
湖北万锦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其从业人员杨某某使用伪造的高处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涉嫌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特殊岗位的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相关人员要通过正规机构报名考试取得行业证件,购买、使用假证均属违法行为。不但严重扰乱市场,也会造成政府监管盲区,同时会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希望广大群众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遇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行为时,积极向应急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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