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存在主要问题:
该公司作业现场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存在主要问题:
该公司自用柴油储罐(地下)不符合储存标准,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设置防火设备、除静电装置等,存在安全隐患。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存在主要问题: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动火作业前,未及时清除作业区域下方的易燃物(稻草),作业时焊渣掉入稻草堆引燃,导致火灾发生,存在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人们公认的“生命通道”。商场、超市等一些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为人们指引正确方向、及时逃离险地。部分商场超市货物堵塞安全出口、货架遮挡疏散标志甚至疏散标志指向混乱等问题频现,人为给“生命通道”添堵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商场、超市还是餐饮经营单位,都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这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光要“设”好,还要“用”好。危险面前,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只有强化安全意识,随时提高警惕,才能让“生命通道”真正走得通,关键时刻真正救人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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