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曝光!淳安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七)

2025-07-16 16:32

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中何建设(浙江)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该公司承建的金峰乡杭州千岛湖陆家埠酒店(2期)工程项目作业现场砂轮切割机、木工台锯未接三级配电箱,未落实“三级配电三级漏保”的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淳安县千岛湖镇中西食品厂

存在主要问题:

该公司糕点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安全出口标志指示灯不亮的问题。 

处罚结果:

对单位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衢州市益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该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切割工人占某某所提供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经查询后未显示其本人相关信息,经询问后占某某并未参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培训,其所持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为虚假证件,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特别提醒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一条硬杠杠,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含糊。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该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希望通过以上案例,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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