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存在主要问题:
2025年8月5日,淳安县应急管理局接有关单位相关线索,在淳安丰家山新农居点施工项目工地现场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在作业现场空地上设置容量为5000L的储罐,用于存放柴油自用,存在未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等安全储存条件不达标问题。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存在主要问题:
王某某在临岐镇鱼市街XX号一仓库内(《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区域外)违规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经称重烟花爆竹制品总重量100.25千克,存在未按规定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对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并没收存放超过三十千克以上的烟花爆竹制品。
存在主要问题:
占某某作为热切割作业人员所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经查询后未显示本人相关信息,显示的是他人的信息,存在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
对占某某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特殊岗位的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相关人员要通过正规机构报名考试取得行业证件,购买、使用假证均属违法行为。不但严重扰乱市场,也会造成政府监管盲区,同时会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希望广大群众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遇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行为时,积极向应急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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