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曝光!淳安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十一)

2025-11-18 09:40

为深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进一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淳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一批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杭州千岛湖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

1.从业人员余某某未按规定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证件,对进线220V的传送设备控制柜进行维修作业;

2.生产经营场所内,两处消火栓前堆放杂物,影响消防器材正常取用,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杭州泰合农汇食品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李某

存在主要问题:

当事人在实施生产经营活动中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李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特别提醒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人们公认的“生命通道”。厂房、商场、超市等一些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为人们指引正确方向、及时逃离险地。部分厂房、商场、超市货物堵塞安全出口、货架遮挡疏散标志甚至疏散标志指向混乱等问题频现,人为给“生命通道”添堵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厂房、商场、超市还是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都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这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光要“设”好,还要“用”好。危险面前,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只有强化安全意识,随时提高警惕,才能让“生命通道”真正走得通,关键时刻真正救人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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